各有关单位:
2013年2月1日,我中心发布了“关于短缺品种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布了拟调价的部分短缺药品,并组织投标企业集中申报。现经重新报价,决定对符合报价原则的部分品种价格予以调整,具体品种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核对调整本单位使用品种,严格执行,确保临床用药。附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