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北省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2  |  浏览次数:8352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3年湖北省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招商网发布时间:2013-04-11  阅读次数: 239次 [小 中 大] [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
 
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1年湖北省基药标;2011年湖北省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配送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行为,根据七部委《关 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 号)规定,现就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有关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配送是医疗机构药品保障供应体系的重要一环,对 保障临床用药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 度重视药品配送和配送供应商的遴选工作,以达到配送行为规 范,配送及时高效,配送集中度逐步提高的目的。
 
  二、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1〕24 号)的有关规定,中标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 业必须在“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hbjbywzb.cn)上注册,并经审核通过。生产企业委托配 送的,应当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三、配送每一中标药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生产 企业在每一个市、州委托最多不超过 3 家。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 接完成配送任务,可由生产企业再委托 1 家企业配送。配送费用包 含在药品中标价格中,委托配送企业不得再提高药品中标价格。
四、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须由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配 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除外),并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 同,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采购、供应、配送仍按照《湖北省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开展改进药品配送方式等探索性工作,要严格按照 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报省药采中心备案。

 

 

 

湖北省卫生厅
20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