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关于对自治区部分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违规情况的通报(新卫药政发[2013]3号)
百度虫医药招商网发布时间:2013-05-15 阅读次数: 102次 [小 中 大] [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
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1年新疆基药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继续巩固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提高基本药物配送率,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药可用,根据《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新卫药政发﹝2012﹞9号)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现对2012年1月1日-2013年3月13日期间配送率低于50%的配送公司予以警告、配送率低于40%的配送公司予以严重警告、配送率为零的配送公司予以清退,具体如下:
一、予以警告的企业
伊犁州:康之源药业;塔城地区:国药控股新疆奎屯药业、丰汇药业;阿勒泰地区:天和泰药业;博州:新康药业;昌吉州:新特西部药业;阿克苏地区:国药控股新特药业阿克苏分公司、巴州仲景药业、新疆益豪药业。
二、予以严重警告的企业
伊犁州:华世万康药业、新宇药业伊犁分公司、新疆九州通医药;塔城地区:新康药业、国药控股新疆塔城药业;阿勒泰地区:新康药业、鑫马药业、国药控股阿勒泰药业;克拉玛依市:鑫马药业;昌吉州:新疆九州通医药;乌鲁木齐市:鑫马药业;吐鲁番地区:新康药业;克州: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喀什地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业;和田地区:新疆维吾尔药业。
三、 予以清退的企业
吐鲁番地区:新特西部药业;哈密地区:新疆新特药业、鑫马药业;巴州:新疆九州通医药;阿克苏地区:新疆九州通医药;克州:喀什九州通药业、新疆新维制药厂;和田地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业、和田维药新特药业、昌和医药、新疆九州通医药、新疆新维制药厂、新疆悦康医药。
上述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新卫药政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按时按量配送药品,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此次给予严重警告通报的配送企业半年内再次给予警告,将取消其两年内在相应地区所有药品的配送资格;此次给予警告通报的配送企业若一年内再次给予警告,将取消其两年内在相应地区所有药品的配送资格;此次清退企业,取消其在相应地区的基本药物配送资格,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基本药物配送。
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厅代章)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