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省宝鸡市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的通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8  |  浏览次数:93430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3年陕西省宝鸡市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的通知》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的通知》(陕卫药发[2013]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二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全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

二、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1、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陕卫药发〔2012〕418号)有关规定,明确药品采购范围,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比例(具体比例见陕卫药发〔2013〕151号),所采购药品必须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实时监管。2、要参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和《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陕卫药发〔2013〕111号)范本,签订并执行购销合同。3、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3〕90号)规定,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4、要积极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相关药事管理制度,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从6月1日起,基层医疗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销售财政补偿数据全部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获取,未按照要求进行网络采购的医疗机构责任自负。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特别要强化和发挥药学人员在处方审核或点评等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作用,重点增强基层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并且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基本药物临床首选、优先使用,提高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水平。

宝鸡市卫生局

2013年6月3日

陕卫药发〔2013〕151号

 

陕西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韩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3月,卫生部第93号令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同时,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目录衔接工作

国家要求以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目录文本不再另行印发,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或陕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为契机,在上半年重点开展各省增补药品“回头看”工作,随后,将结合各省“回头看”工作总体情况,印发指导意见,指导各省规范增补药品。在我省规范增补药品之前,2012年版目录与我省此前已增补药品共同作为基本药物,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对于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陕卫药统办发〔2012〕16号)文件规定,由各县(区)制订的“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其通用名、剂型和规格与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品种清单一致的,在5月31日前从各县(区)“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中剔除,不再新增;其余药品,在省级发文明确废止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使用。

二、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在认真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6号)相关规定基础上,二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其销售额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三、全面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和监管

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按照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省卫生厅已将药品网上采购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列入2013年对各市(区)卫生工作的评价指标,将对各地药品(包括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定期通报。年底,将依据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统计数据进行考核评价。

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尽快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作用,修订完善本单位临床用药目录,逐步加大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权重,优先配备使用并达到规定比例。要把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作为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和查处大处方、不合理使用药物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

四、启动动态调整,保障药品供应安全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及时反馈短缺药品信息。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及时汇总医疗机构短缺药品,探索完善短缺药品的邀请招标、单独议价、定点生产、省际联合等采购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采购和储备机制,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安全。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启动之前,继续完善动态调整政策,细化工作方案,做好2012年版目录与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对接,并将结果及时在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供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各地卫生、药监、中医局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强化管理,加大执行力,全面贯彻落实好2012年版目录,让百姓切实享受到医改成效。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卫药政发〔2013〕16号

 

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改工作安排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由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已正式发布。现就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12年版目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发布并实施2012年版目录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互联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认识,落实分工,加强协作,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2012年版目录的适用范围

2012年版目录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优化了品种结构,增加了品种数量,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

2012年版目录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注重与常见病、慢性病特别是重大疾病以及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用药相衔接,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三、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根据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部署和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数量和服务能力水平等不同情况,坚持从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落实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明确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四、认真做好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做好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衔接,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鼓励探索各类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有效实现方式和途径。

五、保障短缺药品和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供应安全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反馈短缺药品信息,配合做好短缺药品的招标定点生产、采购配送,逐步形成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突出并确保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肺癌等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

六、加强增补药品规范管理工作

各地应结合2012年版目录的实施,在今年上半年,通过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增补药品工作的“回头看”,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补药品管理,完善增补药品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监督检查、抽验和电子监管,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能力。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督促配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规定配送药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基本药物质量。鼓励社会零售药店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零售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应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八、加大基本药物临床合理用药培训指导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特别要发挥药学人员在处方审核或点评等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管,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九、强化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

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当地药品价格、医保(新农合)等管理部门,做好与现行医改政策的衔接。积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2012年版目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