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问答

发布日期:2013-07-16  |  浏览次数:82019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问答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3年青海省基药标; 
1、哪些医疗机构要参加集中采购?

  答: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行业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参加集中采购。并且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工作。

2、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是多长时间?

  答:二年。

3、集中采购的药品是哪些?

  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青海省增补基药目录的品种。

4、本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青海省增补基药目录,但在2011年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中标的药品如何处理?

  答: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从本次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相同品规原中标结果停止执行。从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中调出的原中标品规,同时暂停采购。

5、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式是什么?

  答:实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量价挂钩。

6、药品质量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答:共划分3个质量类型。

第一质量类型:专利药品(仅指化合物专利),原研制药品,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

第二质量类型:单独定价药品,2001年以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优质优价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进口药品,新版GMP药品。

  第三质量类型:普通GMP药品。

7、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授权或委托投标?

答: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也可授权或委托经营企业投标。但是生产企业授权或委托经营企业进行投标时,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能授权或委托一家经营企业投标,一家经营企业只能接受同一品种的一家生产企业的授权或委托。经济技术标评审,只评审授权或委托的生产企业,但中标企业名称为被授权或委托的经营企业,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企业名称在二者间不予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集中采购中,凡是受生产企业授权或委托投标的经营企业,中标后如果药品供应达不到要求,将在取消中标资格的同时,取消该经营企业的配送资格。

8、投标人如何报名和进行信息维护?

答:参加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人,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并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采购平台对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因为未核对、未确认或信息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9、投标人在报送投标申报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必须按时进行。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撤回相关材料,包括省药品采购中心在审核投标材料时因为情况不明而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逾期将不接受。

(2)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终止评审,中标后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予以不良记录。材料不全又不按时补充的,将退出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数量、格式提供材料。本次采购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要同时提交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光盘。

10、投标人报价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报价。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2)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的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3)药品的报价含配送费用及所有税费,是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也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因此必须慎重报价。

(4)企业报价不能高于限价,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青海省增补目录的品规,企业报价不得高于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本企业中标价,否则该产品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11、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招标过程中,将有多次的信息审核、公示等流程,还有网上报价、报价解密等,需要投标企业完成信息维护、确认、提交等工作。同时,部分工作可能安排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因此,投标企业需要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搞清楚每一项要求,如有疑问及时询问采购机构;要密切关注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向省药品采购中心提供准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人员保持通信畅通;要按照招标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2、经济技术标的评审结果怎样产生?

答:对投标药品,根据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8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专家评价指标计12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专家评价最终分值。计算机赋分和专家评分两项得分合计为经济技术标得分。

经济技术标评审分值产生后,按照竞价分组,将同一竞价组同一品规投标的所有药品按照得分排序,按照一定的数量关系产生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

13、商务标评审前,企业需要完成什么?

答: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采购平台,对商务标进行网上报价和解密,并递交投标药品纸质商务标(报价表)。报价以网上报价为准。企业网上报价解密失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报价、网上报价为“0”或未解密报价的药品,视为放弃。

14、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邀请招标?

答:对于参加本次集中采购后未中标,但在我省长期使用、患者认可度高的个别品牌药品,在集中采购结束后,根据医疗机构向采购管理机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邀请招标。未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企业不能参与邀请招标。

15、遇国家和我省价格管理部门调整药品零售价格时如何处理?

答:在完成集中采购后的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价格管理部门调整药品零售价格,采购机构按照新的零售价格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采购价格,中标企业也要按照新的采购价供货。若中标企业不能按照新的采购价格供货,则该品目予以废标。在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期间,国家实行统一定价或统一采购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6、企业在拟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和正式中标结果产生后可否提出弃标、废标?

答:可以,但是企业要面临相应的处理。

在拟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弃标申请的,该产品不予中标,企业的该产品不得参加本周期的其他采购和下一周期的集中采购。

中标结果公布后至采购周期结束前,除不可抗力外,企业提出废标申请的,申请企业所有中标产品都予以废标,企业记入不良记录。按照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该企业的所有药品在3年内不能参加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全省医疗机构也不得采购该企业任何药品。

17、补充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怎样进行?

答:补充采购的主要方式是递补备选企业、邀请招标、询价采购、限价备案采购4种方式。

中标药品因为各种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根据商务标评审结果,首先递补同一品规药品的备选企业为中标企业,但是递补企业药品的原报价与原中标药品价格相差应在5%以内,否则不能递补。若无符合规定的递补企业的,则从集中采购阶段通过资质审核的投标企业中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如仍然流标,则实行限价备案采购。

18、中标后如何进行药品采购?

  答:中标结果产生后,由医疗机构(或药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19、配送企业如何确定?

答:配送企业通过报名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资质审核,取得配送资格。

基层以每个县(区、市)作为一个配送单元,每个单元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具备配送资质的企业中,招标确定2-3家配送企业,统一负责该单元所有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的配送。

州、市级及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系统行业医院、企业医院,每个医院为1个配送单元,不限定配送企业数量。

中标企业从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中选择确定本企业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其中对县级和县以下的配送企业,要从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

20、中标药品货款如何结算?

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区、市)级药管中心与供货企业集中结算,县(区、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在药品配送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配送药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