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9  |  浏览次数:52421  转载来源:编辑部整理

2013年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百度虫医药商务网)

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各设区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

 

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

 

为了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根据《陕西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市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暂不实行统一配送。

(一)县医院的药品配送任务由各市(区)已遴选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承担;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任务由各市、县(区)新遴选确定的其他企业承担;

(二)遴选承担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的企业总数,具体由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市(区)所辖的县(区)数量;确定每家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三)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已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配送任务的企业,只要能在原配送县(区)兼并、联合重组一家及以上企业的,可直接承担该县(区)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配送任务;

(四)市级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各县(区)药品“三统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配送企业确定工作。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制,当配送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时,县(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可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同时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配送企业动态管理的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经营范围应能涵盖《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和《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可不作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报表为准);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2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必须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具有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7辆;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三、遴选程序

配送企业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面向全省公开进行。遴选工作应在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察部门对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遴选工作开始前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二)申请企业应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至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

(三)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上网公示。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按不予受理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四)组织专家进行审评遴选;

(五)遴选结果经市(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有关单位发布书面通知;

(六)由县(区)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县(区)医疗机构、卫生、药监、监察等部门在本市(区)遴选的企业中选定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配送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选好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遴选标准(遴选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平稳过渡。县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三统一”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药品统一配送衔接工作,积极化解历史债务,合理控制药品库存。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确保统一配送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企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使这项惠及群众的工作深入人心,为推进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