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山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经省卫生厅同意,我省公立医院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试点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常用药品中标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同一个挂网药品,非试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在常用药品中标结果和非基本药物挂网结果中选择一个价格进行交易。
二、中标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11月20日。
三、非试点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12月30日。
四、如超过上述期限,平台将关闭配送关系的配置权限。如需新增或变更配送关系须按《关于办理变更省药品网上交易配送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办理。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10月17日